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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跨越营改增业务应该如何处理?

对此次营改增试点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开展,跨越这个时点的应税行为,就有可能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之间徘徊。如何准确分辨缴纳哪种税,是纳税人疑问较多的方面。笔者认为,应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标准进行判定,在2616年5月1日前已经达到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缴纳营业税,否则,应缴纳增值税,下面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营业税时期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

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顺序

①应税行为发生前预收款(特定行为)

②应税行为开始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

③应税行为开始后书面合同付款日期

④应税行为完成时

特定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租赁业劳务

2、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原则

(1)、基本原则:发生应税行为,且收讫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并且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发生应税行为,然而收讫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两者缺一不可。

(2)、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在拿到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定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没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确定付款日期的,则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盛世领航小编注释:如果一直不收讫款项,根据拿到的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时间,即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或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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