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安全作价值取向,体现在公司注册立法对违反公司注册法律

从各国有关成都公司注册的立法来看,几乎都一致规定了违反公司记规定的严厉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在性质上主要体现为公法上的严厉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意大和《民法典》规定:对于未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登的当事人,给予2万至1 00万里拉的罚款;对于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人、创立人在设立注册时有欺诈行为的(夸大实物出资或债权的价值的),处1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和40万至400万里拉的罚金。法国《商公司法》第480条规定:所有公司的发起人、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或经理,在为公司在商业或成都公司注册簿上进行注册,或进行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而提交书记室备案的申报中,故意确认事实上是虚假的事实的,或没有载明为组建公司实施的全部活动的,将被处6个月至2年的监禁,及2000至30000法郎的罚金。我国《成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更是以第11章专章共19个条文,对注册申报人以及注册机关违法及渎职的行为规定丁严厉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第68条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成都公司注册的,由成都公司注册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成都公司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8 1条规定:成都公司注册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成都代理公司注册申请予以注册,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注册的,对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82条规定:“成都公司注册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机关对不符规定条件的成都公司注册申请予以注册,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注册申请不予注册的,或者对违法注册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