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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点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点

第一,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要形成严格的权力制衡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要形成决策、监督与执行之间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治理公司的权力不被滥用。因此,各权力机构的人员一般不能交叉重叠。
第二,治理结构应与产权明晰并举共治。国内在讨论企业改革问题对,对明晰产权问题已经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对公司治理结构却相对重视不够。事实上,企业的最终拥有者并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始终应该是企业更有效率和赢利能力。不以财富的创造为重而以财富的再分配为先,明晰产权过程的代价超过了由此而得到的收益,反而会使企业制度改革走偏方向。
第三,应为建立科学经理层形成机制创造内外部条件。在国有大中公司中,经理人员的产生可能由作为所有者的政府部门用旧的人事录膊方法进行,使经营者的形成机制不能跟上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要求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在经理人市场通过考核录用公司经营者。所以,我国急需培养并形成一个能够提供监督与考核经理人能力与业绩的经营者市场。对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公司制企业,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其经营班子组建的行政干预,去除长期真来阻碍经理人市场形成与发展的障碍,使公司经理层的行为得到市场竞争的约束。
第四,逐步解决“一股独大”问题和伴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我国市公司大部分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占绝对优势。
改变这些现象的方法是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制衡董会内部权力;改变董事会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的现象,清除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制公司的目的同时,还应该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真正发挥效力,这样才能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大股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