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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商事登记形式审查方式改革

关于债权人适用代位权诉讼的理论基础,有学者认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并没有本质上的异,也没有更多的理由强化或加重股东的出资义务。《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可以成为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制度基础Oc 2)从理论上讲,股东欠缴出资影响了已出资股东的利,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公司自应诉请股东补足出资。但当公司怠于起诉时,应允许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追讨欠缴出资或者要求欠缴出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以收受出资款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公司系第三人的债务人,并且股东对公司欠缴出资,依照关于代位权的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欠缴出资的股东承担清偿义务;在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欠缴出资的股东作为执行案件的第三人O(1]

但合同法中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需要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害”这一要件,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 3条第2款、第3款、第14条第2款所表达的内容与“债权人代位权”不完全相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进一步解释和完善的空间。而对于股东出资债务未到期的场合,则应当建立新型的债人直接请求权制度。这是因为,虽然认缴制下股东对公司认缴出资的承诺期没有限制,股东可以将实际出资义务无限度地推延,但前提是影响公司经营,特别是不会导致公司偿债不能。如果出现公司偿债能而股东对公司负有未到期的出资债务,则股东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此时债权人应享有对出资义务未到期的股东加速到期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防止公司只能通过破产解决债务危机的破坏性发生O (2)

此外,在形式审查方式下,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的监督;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另一方面,应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通过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商事登记形式审查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