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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私法上的功能

商事登记私法上的功能

第一,信息公示功能。
商事登记的公示性,是指商人通过商事登记义务的承担,将法律要求登记的事项记载在商事登记簿上,使第三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查阅商人的商事登记簿了解商人的基本情况,从而做出是否与商人从事某种商事交易的决定,一旦做出此种决定,还要根据了解的情况,分别做出以何种条件与商人从事交易的决定。公示是各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最基本要求,通过登记公示,将有关商业信息公之于众,便于公众知悉与监督,从而保护了交易的安全,提高了交易效率。根据各国及地区有关商事登记法的要求,商主体登记信息必须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公示功能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也是最能体现出商事登记中的营业自由理念与安全、效率价值的功能。
公示功能是通过登记机关的公共服务职能来表现。具体来讲,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登记义务人——信息的原始拥有者科以信息申报的义务,由专门的登记机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审核、登记,建立起统一的信息源并进行商事信息的公示与公开,让公众知悉并向其提供查询服务,商事登记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正在于此,登记机关在其中的职能体现为提供信息公示和查询服务。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登记机的行政管理理念盛行,商事登记的公示功能被忽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正全面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登记机关的理念必将由行政管理向公共服务转变,商事登记的信息公示功能应受到应有的重视。
第二,利益平衡功能。
市场主体由于利益取向不同,其冲突也自然不可避免。故必须设置一系列法律制度,限制某些市场主体为追求自利益最大化而超越法定权利范围,对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使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平衡与协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而言,商事登记制度实际上也是一种调整各主体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其立法过程也是利益分配过程。因此,商事登记具有利益平衡功能,通过该功能的有效发挥,保障了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使市场活动得以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