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公司注册行为主要体现为公共服务行为

关于成都公司注册行为的性质,实践和理论上还有一种分歧,可概括为行政管理说和公共服务说。行政管理说认为,成都公司注册是行政机关(在我国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对公行为,是工商行政嘗埋矾天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在实践中特别强调国现行有关成都公司注册的行立法被称为《成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由此可见一斑。公共服说则主张,成都公司注册主要是由成都公司注册机关依法定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成都公司注册程序服务和公司商业信息服务。“在成都公司注册中,国家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的设立要件依法进行审查,为投资者提供统一而权威的程序性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登记事项的公示和经济信息传递的服务活动,简言之,成都公司注册的性质在于服务而非行政权力的运用。”

从前文对成都公司注册功能的分析可知,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既具有公司商信息公共服务功能,也具有成都公司注册程序服务功能,还具有公司市场准入和异动监控功能。因此,成都公司注册行为应当兼具公共务和行政管理双重属性。基于此,笔者无意于完全否认成都公司注册的行政管理性质。但是,想要强调的是,成都公司注册行为的性质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演进、经济制度的变更而化的。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在成都公司注册出现的早期,成都公司注册际上主要体现为行政管理性质,其公共服务性质尚未被认识,至少尚未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特别重视行jz理,甚至将国民经济的运行完全托付给厂行政管理,行政权的共服务意识相当淡漠。因此,这时期我国的成都公司注册行为明体现为行政管理性质。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政府的职能必须发生改变,必须极大地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而尽量弱化行政管理职能,所谓“小政府大社会”。就成都公司注册而言,由于其较明显的私法性质,加之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和效率价值取向的需要,现代社会必须突出公共服务性质,而抑制其行政管理性质。基于此,笔者主张,现代社会成都公司注册行为主要体现为公共服务性质。

突出成都公司注册的公共服务性质是颇具意义的,它可以指导我科学地设计注册成都公司机关的设置及其从员构成,可以指导我们理地设计登记机关的职责及其履行的原则,还可以指导我们更科学地设计成都公司注册的程序以及成都公司注册服务机制,等等。简之,认识并强调成都公司注册的公共服务性质,所解决的是成都公司注册立法的理念问题,非常有助于我们更加科学地构建现代成都公司注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