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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不能写“日用品”下月起须按明细填写?误读!
税务部门澄清:“16号公告”强调“如实开具”,并没要求发票上填写“购物明细”
近日有个别媒体报道称,7月1日之后到商场购物开发票时,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之类的大类项目的发票,而必须按购买明细如实填写发票。这个说法是否靠谱?昨日,羊城晚报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并不准确的解读,在16号公告中,并没有这种说法。
“如实开具发票”早有明文规定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这些被统称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开票方在开票时必须填写这些信息。
该公告还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企业如果在商场一次性购进500元的商品,其中只有200元是办公文具,其余300元是食品,那么,开具办公文具发票时,只能开200元,而不能开500元。
对于16号公告,有业内人士称之为“史上最严发票新规”,但成都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介绍,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开具发票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要如实开具发票等都有明文规定,这次只不过是再次强调和明确,针对的是营改增之后发票抵扣链条问题、发票报销中存在的问题。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往虽然相关税收法规对发票开具都有相关的规定,但囿于征管手段的不足,有的征管规定并未能完全“落地”,但现在不同了,2016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上线“金税三期”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已大大提高。
因此,16号公告的发布也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次提醒:要注意加强和规范发票开具和管理。
“发票不能再开‘食品’”解读有误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商家通常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这项规定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实施,有的商家已经调整完了开票系统,开始执行新的规定。”有媒体对16号公告第二条内容作出的这一解读和采访,近日在网络上吸引了不少眼球。
到商场购物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等大类项目的发票,而是开具体购物的明细类发票。具体该怎么开票?如果购买的物品有十几种,如果明细都要填,发票上小小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里又如何写得下?
带着这些疑问,昨日,羊城晚报记者先后向成都市国税局和成都几家大商场、超市了解情况。
成都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上述这种解读并不准确,16号公告只是强调发票要如实开具,并没有“具体购物明细”这个内容,既然16号公告没有提到,那就照现有规定执行。
那么,成都本地的商家又是如何操作的呢?
记者昨日从成都友谊、广百、沃尔玛三家百货公司和商场的相关服务柜台或部门人员了解到:目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要求在开具发票上填写购物明细,目前仍按原来的开票系统开具购物发票,项目包括“食品”、“办公文具”、“日用品”、“服装”等大类。沃尔玛一家分店的服务台人员特别告知记者:如果发票内容要填写办公文具,只能是买多少钱的文具就开多少钱的发票,不能把其他物品金额开进发票中。
另外,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开具的发票全部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这次16号公告明确的开票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范围,因此,7月1日之后,凡是公司可以报销的公务宴请,在开发票时,必须按要求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给酒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