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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各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根据上述3部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并修改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谈判、审批程序、贷款、税收、财务、土地使用、外汇管理、劳动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有关实施例、施行细则、暂行办法等配套性法规。:例如,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鼓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作为“三资企业法”各自配套条例实施,对外经济贸易部(现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中国商品检验局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财产,定管理办法》。根据外商投资方式与领域的变化,2000年发布了《关于外商投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3年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后于2006年修订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6年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为使外商投资方向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对外商投资方向进行控制和引导,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修订为《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该规定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国务院有关部委先后于2002年、2004年和2007年对《外商投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3次修订。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扩大了服务业开放,严格限制低水平、高消耗、高污染外资项目进入。同时,充分发挥外资在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创新利用外资方式,积极稳妥地扩大金融、保险、电信等服务业对外开放,拓展利用外资的新领域。
(二)各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该层次的外资企业法规包括:
(1)省、直辖市、自治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产生的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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