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商注册

对我国公司注册机关选择与设置的评析

《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成都公司注册机关。下级成都公司注册机关在上级成都公司注册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成都公司注册工作。成都公司注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第5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注册成都公司工作。”由此可见,我国对成都公司注册事务是选择行政机关主管模式。具体主管成都公司注册事务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茎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三级。①其内部关系是上级对下级的领导关系。在各级商局内,相应设立企业登记局、\企业登记处、企业登记科具体司齦据《公司注册管理条例》规定,各级工商局又分工管辖不同的具体成都代理注册公司事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工作:(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下列公司的登记工作:(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镥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市、县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除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以外的公司的登记。在实行地(地区)改市之后,出现了地级市,其下辖县。这样,在地级市与其管辖的县(及县级市)之间存在成都代理公司权限的分割问题。其具体管辖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确定(参见我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