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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5月1日全面营改增,当天零点,各地纷纷开出第一张增值税发票,不少人发现,有的是餐饮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问题来了,一是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二是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先说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此次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第二个问题,既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反正也抵扣不了,索性不认证、不抵扣。

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方法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再麻烦也比向税务机关解释为何形成滞留票要简单。

需要说明的是,对购进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以后转为可抵扣时,必须是购进时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36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不是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而是要认证相符,若取得时心想反正也不能抵扣一犯懒没有认证,待以后改变用途时也不能抵扣了,追悔莫及。

综上所述,若购买永远不能抵扣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建议不要取得专用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若购买暂时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要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改变用途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