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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使用规定

发票指的是一切单位以及个人在销购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交易业务的凭证,这个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和审计等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依照规定的顺序、时限、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的如实开具,并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需要经过国税机关的批准,并且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且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或者县范围之内使用,如若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该经营地开具的发票;

5、当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时,应当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登记手续;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及发票;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支付款项之时,向收款方取得的发票,不得要求变更产品品名和金额数;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的凭证,任何单位以及个人有权拒绝收取;

8、发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进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4、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5、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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