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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欠缴出资的解决方法
面对出资人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资,解决方法首先是向违约出资人发出书面知,要求违约出资人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出资。在通知未果之后可以考虑采取下方法解决:
第一,促成出资违约的股东将出资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在东出资违约持续的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代替其向公司出资,公司注资本欠缴处于持续的状态,这不仅使公司无法募集到预想的资金,也使公司其他股东处于可能被主张出资违约连带责任的状态。为此,公司、公司管理或股东可以考虑促成出资违约者将出资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在出资人未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人并不享有公司股东享有各项权利,因此,即使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能够转让的也不是股权,只能是出资权。出资权转让后由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并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享受股各项权利。出资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及工商登记变更的内容同,同时也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和受让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问n果出资违约人向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权原则上无优先购买权之说,如果向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第二,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法解决。公司在成立以后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对因股东出资违约而进行的减资,也要履行一般资的法定程序,所不同的是减资股东并不能从公司取得任何资产。减资之后会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符,从而使欠缴出资的情形被消灭。当然减资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从公司实务中来看,在公司前景较好的情况下采第一种方法处理的较多,公司业绩不够理想的情况下,采第二种方法处理的较多。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法处理,都不影响公司股东要求出资违约者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但是股东欠出资一旦解决,上边讨论的股东出资违约补缴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赔偿责任和股东出资违约连带责任行将消灭。实务者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 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对这方面的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咨询关于注册成都公司或成都公司注册方面的问题,请随时联系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我们将尽心尽力,热情专业解答和热情服务!
第一,促成出资违约的股东将出资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在东出资违约持续的情况下,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代替其向公司出资,公司注资本欠缴处于持续的状态,这不仅使公司无法募集到预想的资金,也使公司其他股东处于可能被主张出资违约连带责任的状态。为此,公司、公司管理或股东可以考虑促成出资违约者将出资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在出资人未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的情况下,出资人并不享有公司股东享有各项权利,因此,即使被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能够转让的也不是股权,只能是出资权。出资权转让后由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并在履行出资义务之后享受股各项权利。出资权的转让与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及工商登记变更的内容同,同时也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和受让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的问n果出资违约人向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权原则上无优先购买权之说,如果向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第二,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法解决。公司在成立以后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对因股东出资违约而进行的减资,也要履行一般资的法定程序,所不同的是减资股东并不能从公司取得任何资产。减资之后会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相符,从而使欠缴出资的情形被消灭。当然减资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不得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
从公司实务中来看,在公司前景较好的情况下采第一种方法处理的较多,公司业绩不够理想的情况下,采第二种方法处理的较多。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法处理,都不影响公司股东要求出资违约者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但是股东欠出资一旦解决,上边讨论的股东出资违约补缴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赔偿责任和股东出资违约连带责任行将消灭。实务者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 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对这方面的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咨询关于注册成都公司或成都公司注册方面的问题,请随时联系成都代理注册公司,我们将尽心尽力,热情专业解答和热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