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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解读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案例一
我有一家公司为软件技术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相关优惠政策?
盛世领航回答:
该文件规定的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评分办法请参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七条)。
案例二
我公司在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政策前,应当如何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盛世领航回答:
企业可比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公示及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案例三
我公司如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应当如何办理才能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优惠?
盛世领航回答: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先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然后凭登记编号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进行享受。
案例四
我经营了一家地产公司,那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呢?
盛世领航回答:
以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适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案例五
我是一家科技公司老板,应当如何界定自身从事的研发活动?
盛世领航回答: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案例六
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后,是否就可以一直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盛世领航回答: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企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所述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案例七
如果我的公司2018年3月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2017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扣除?
盛世领航回答: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研发费用扣除金额为100万元×(1+75%)=175万元。
案例八
上述公司如果2016年度发生研发费用也为100万元,2017年度将享受多扣除金额是多少?
盛世领航回答:
2016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扣除金额为100万元×(1+50%)=150万元,2017年度研发费用扣除金额为175万元,因此2017年度比2016年度享受多扣除研发费用175万元-150万元=25万元。
案例九
我有一家公司为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纳税人,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该如何进行摊销?
盛世领航回答:
2016年度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税前摊销100万元÷10×(1+50%)=15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每年可税前摊销100万元÷10×(1+75%)=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