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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行为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行为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分别对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清算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依法进行清算是企业投资人、发起人、股东、合伙人的法定义务,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分别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有关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羚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清算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清算人末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Hi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分别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有关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羚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清算组不按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清算人末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Hi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